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至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0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东至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发展,加大财政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力度,科学有效使用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新建或技改(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除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
2、工业信息化、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3、获省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
4、省以上部门鉴定的新产品;
5、企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工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工业课题调研成果;
6、企业自营出口业绩;
7、其它对全县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办法:
1、技改或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0.6%一次性补助项目单位,最高奖励为30万元;
2、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或进行相关课题调研并通过评审或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补助企业或主持部门5000-20000元;
3、被评为国家级“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000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00元;
4、新产品开发项目并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0元,奖励项目有功人员合计10000元;通过国家级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000元,奖励项目有功人员合计20000元;
5、对企业自营出口业绩按县政府《印发东至县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政〔2002〕37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6、其它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功单位或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申报和审批
1、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奖励评审小组。
2、申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补助(奖励)的工业项目,由实施(或编制)单位向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3、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基金奖励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奖励评审小组评审,报县政府审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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