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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委 县政府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东至县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 11:26:42

 

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东发[2005] 6

 

为加快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富民强县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东至实际,现提出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统一认识,把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富民强县的战略措施来抓

1、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我县工业经济的主体,在全县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对于落实扩大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加快经济发展、富民强县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加强政策扶持,提供优质服务,解决我县多数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融资渠道窄、人才资源少等诸多困难。

3、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发展新型工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中小企业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使全县工业增加值占县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工业对财政的贡献率逐年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50户以上,争取有12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全县外贸自营出口总额达千万美元以上。

二、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宽的发展空间

4、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资本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中小企业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中小企业创办时,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核发一年筹建期的临时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5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县不再设置收费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免收。外来投资和本县投资者新办中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证照等设立企业的有关手续,可根据企业要求由县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部门委托代理。

6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前退休领办、创办中小企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职在本县范围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满1年不满3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满3年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职务工资;满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以上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的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7、鼓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相当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外),要求离岗在本县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离岗,在头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资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在编制内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与连续在职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也可以辞去公职继续经营中小企业。对经批准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原供给渠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8、鼓励县外人员来东至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来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县外人员,可凭工商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待遇。

三、设立专项基金和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重点培育和扶持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争取到2008年有12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除享受市规定的扶持政策外,县政府再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上市成功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县发改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债资金及国家、省的贴息、补贴等各种专项资金支持。

10、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从加快东至发展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支行《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以及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服务业等中小企业,要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县国土、建设、工商、房产等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业确权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确权办证效率,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简化抵押担保和登记手续,并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收费标准减免抵押评估收费。

1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财政专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每年按不低于200万元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提供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企业人才培训等。发展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2、加强县担保公司建设。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土地或物业等国有资产注入、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渠道,筹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整合县光彩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的社会法人和民间资本参股,并辅以财政适当增拨,使县担保公司股本在近三年内扩增到800万元以上,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担保。

13、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对各类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按一定比例加级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14、鼓励中小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从2005年起,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除享受市规定的奖励外,县政府按每件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按每件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按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

15、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分工和配套生产,加快生产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为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出口退税政策,县财政将超基数出口退税地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退还。同时根据产品出口增长业绩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外经贸局和财政局会同县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部门制订。

四、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

1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修订或废止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清理以后的规范性文件,除执行保密规定外,都要上网发布,并汇编成册,供企业和公众查询。

17、坚决制止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和乱检查。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所有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对中小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的除外);不准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以任何理由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含查帐、验收等),减少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规范检查行为。

18、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加强对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安全保护。县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中小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9、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由县发改委和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金融、税务、工商、财政、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定工作,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用工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信用指标体系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优先、优惠和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重要依据。

20、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立县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策划、项目申报、财务会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等代理服务。加强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技术中心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断、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等服务。

21、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企业高层经营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经营者参加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省中小企业“515人才培训、MBA课程进修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企业经营人才队伍。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员工培训,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培训,中小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列入成本。

22推进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全面完成改制工作任务,实现县域经济民营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公司制企业不断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激励与制衡机制,规范运作。鼓励以技术、管理等要素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继续深化企业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选人机制,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战略管理,科学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打造优良的社会形象,自觉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在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3、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通过科学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优良的后勤保障服务,把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香隅化工园区、尧渡工业小区、东流工业小区建成中小企业的创业园区、发展园区。力争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和香隅化园区分别进入省“1135工程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行列。积极协调和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形成集聚效应。今后凡化工企业一律进入香隅化工园区。依法使用土地等园区各类资源,全面落实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组织领导

24、加强领导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县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部门),并建立县领导联系中小企业制度。

25、实行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从2005年开始,每年对乡、镇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县直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发展中小企业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考核奖励办法由县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6、建立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县每年召开一次中小企业发展专题会议,总结和推广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成功经验,表彰先进,激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为鼓励企业经营者不断开拓创新,加快企业发展,县政府对连续两年被考核评定为全县优强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增长比例,按分档累进办法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适用于县属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

本意见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0511日起实施。

 

 

2005411 

 

 

主题词: 经济工作     中小企业发展 意见                              

报:市委、市政府

抄: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中小企业局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局级以上单位

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                                              

2005413印发                   (共印145份)
文章录入:东至县经委    责任编辑:东至县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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